14.1 到 2025 年,預防和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特别是陸上活動造成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污染和營養鹽污染。
14.1.1 沿岸區域優養化指數及漂流塑膠數量
14.2 到 2020 年,通過加強抵禦災害能力等方式,永續管理和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统,以免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並採取行動幫助它們恢復原狀,使海洋保持健康,物產豐富。
14.2.1 基於生態系統的方法管理海洋區域的國家數量
14.3 通過在各層級加強科學合作等方式,減少和應對海洋酸化的影響。
14.3.1 經認可的取樣地點的平均海洋酸鹼(pH) 值
14.4 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簡稱 IUU)、或毀滅性漁撈作法,並設法恢復魚量達永續發展水準。
14.4.1 在生物永續產量水平範圍内的魚類種群的比例
14.5 保護至少 10%的海岸與海洋區。
14.5.1 海洋保護區面積占我國海洋區域的比例
14.6 不予提供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簡稱 IUU)漁撈行為的補助。
14.6.1 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在執行國際文書的程度上所取得的進展
14.7 到 2030 年,增加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最低度開發國家通過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包括永續地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和旅遊業
14.7.1 小島嶼開發中國家、最低度開發國家和所有國家的永續漁業占國内總產值的比例
14.A 根據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海洋技術轉讓標準和準則》,增加科學知識,培養研究能力和轉讓海洋技術,以便改善海洋的健康, 增加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特别是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最低度開發國發展的貢獻
14.A.1 對海洋技術領域研究的分配額占研究活動預算總額的比例
14.B 政策上輔導及保護家計型小規模漁撈業者所捕撈漁獲銷售順暢。
14.B.1 通過保護小規模漁業之法規、政策、措施進展的程度
14.C 落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現有的區域與國際制度。
14.C.1 藉由立法、政策、制度架構、海洋相關文件等方式落實國際法,回應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成為保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國家
文章來源:SDGs 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並防止海洋環境劣化